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40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佛山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9〕175号)等文件规定,社保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核定用人单位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单位失业保险浮动档次及费率,
个人失业保险费率保持原标准不变,现予
告知。各单位对表1中“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执行费率”有异议的,请务必于2022年4月27日之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复核失业保险费率的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的,将按照确定的费
率征收失业保险费。